近似商标_“东软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06637号“东软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44号

       

      申请人:大连东软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6637号“东软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4709号“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DALIAN NEUSOFT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8636号“东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92858号“NEUSOFT东软 BEYO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48669号“东软 NEU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07905号“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DALIAN NEUSOFT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均出具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