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咔哇熊cowal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537033号“咔哇熊cowal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6号

       

      申请人: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15537033号“咔哇熊cowal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57616号“Koala 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6213号“Red Ko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7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出于明显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 “考拉”系列商标所获荣誉;
      3. “考拉”系列产品销售情况;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提起异议申请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开胃酒;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葡萄酒;汽酒;米酒商品上。2017年12月22 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均在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法律规定,已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文字“咔哇熊”、外文“cowala”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至三由外文及考拉图形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Koala Blue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其次,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标识在整体外观、构图方式上存在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同时,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