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036848号“preriu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72号
申请人:大正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韶山市能达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7036848号“preri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reRiUP”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洗发生发产品上的在先商标,已经在我国洗化用品业界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20436号“RIUP”商标、第16326319号“RI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多个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带有欺骗性,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概要;
2、申请人2016-2018年度财务报告;
3、(2018)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906号公证书;
4、RIUP宣传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7、在先案例;
8、申请人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一览表;
9、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代理所发邮件协商转让事宜、(2020)商标异字第15057号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梳洗用制剂;洗衣用浆粉;香精油;浸化妆水的薄纸;化妆用棉签;化妆剂;化妆品;香水;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生发油、护肤药剂等商品上,以上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RIUP”为非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由字母“preriup”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RIU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梳洗用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滋补生发剂、护肤药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加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RIUP”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由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调整,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同时,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