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家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1112460号“褒家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7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省褒家冲茶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褒家冲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12460号“褒家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55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29日至2018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拥有百年历史的茶叶生产企业,与原被申请人同属于湖南省安化县,对原被申请人情况很清楚,自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后并没有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对原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质证,支持申请人的复审请求。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答辩意见:被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在网络平台上对复审商标积极进行推广,为了证明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还进行了专门的时间戳认证。复审商标原被申请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后,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及品牌维护。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注册、转让信息;
      2、2015-2017年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淘宝网及评价截图;
      4、淘宝网页面设置、类目添加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淘宝网订单记录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微信朋友圈好友数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7、微信平台素材管理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8、销售发票;
      9、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除以下证据10、11,其余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2、4-7基本一致):
      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
      11、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真实性有问题,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认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胡辉华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广州褒家冲茶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5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茶;冰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9、10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3的评价截图、证据8销售发票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故我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煲家冲黑茶商品,加之证据2、4、7、11的2015-2017年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平台素材管理、产品图片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黑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黑茶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