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84935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14号 - 申请人:重庆太昊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84935号“出行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14号

       

      申请人:重庆太昊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4935号“出行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服务。申请人已经在第一时间删除经营范围中的“商标代理”,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
      经复审认为,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的内容,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商标代理”以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