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238756号“酸奶捞 FRUIT YOGU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33号
申请人:唐建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8756号“酸奶捞 FRUIT YOGU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名下其他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和误认。申请商标属于艺术化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文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酸奶捞”使用在其指定的饼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非规范汉字“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正确的汉字书写误读、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