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49号“TEC-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98号
申请人:TECTRAN MFG.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49号“TEC-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5922号“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4730号“T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5475号“T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37819号“TE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34365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51777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756140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749558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748111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521573号“360 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90972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701063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955982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至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5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18682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于2019年5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18680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于2019年5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18705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于2019年5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18706号决定予以驳回,以上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九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软管、管道、电线和电缆的卡车和拖车非金属托架、非金属夹子和非金属夹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木或塑料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TEC”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360”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的显著识别数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