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44517号“DU HOUSE都舍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97号
申请人:北京邦泰崃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4517号“DU HOUSE都舍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4729号、第137108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部分、呼叫方式、整体外观、表达含义、经营范围及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申请人在携程网推广的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