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AN SHEN EXPERIMENTAL SCHOOL BAO AN SHEN ZHEN 20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59568号“FAN SHEN

    EXPERIMENTAL SCHOOL BAO AN SHEN ZHEN 20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84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翻身实验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9568号“FAN SHEN EXPERIMENTAL SCHOOL BAO AN SHEN ZHEN 20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独创性,并未抄袭、模仿他人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乃至网络平台中享有知名度,形成一定的市场格局,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企业百度百科相关信息简介;申请商标在学校校服、纪念册、操场背景、学校活动PPT背景、校报、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上面的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