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59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82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9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于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巨大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暂缓审理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