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赛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78322号“赛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72号

       

      申请人:蔡晓亮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8322号“赛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3338号“赛时干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