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16886号“醉金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96号
申请人:冯纪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6886号“醉金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5380号“醉金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明显区分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金州”,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