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31829号“职场印迹Career
Footpri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51号
申请人:北京中馨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1829号“职场印迹Career Footpri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4224号“生涯足迹”商标、第34958990号“职场轨迹”商标、第1392005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职场印迹”、英文“Career Footprints”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录像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