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4842号“味央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59号
申请人:浙江味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4842号“味央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268号“味央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流程信息及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0453号“味央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