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八字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12049号“八字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65号

       

      申请人:上海心悦生态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2049号“八字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5373号“八字桥BAZI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1983号“尤溪八字桥佛手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且引证商标二为证明商标,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撤销决定;
      2、百度百科中关于“八字桥”、“尤溪八字桥”的截屏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八字桥”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八字桥”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佛手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佛手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