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1040894号“BaoFeng 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44号
申请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40894号“BaoFeng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3708号商标的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6171号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钊铭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