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食神大亨 为共产主义而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19286号“食神大亨 为共产主义而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91号

       

      申请人:郭金龙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9286号“食神大亨 为共产主义而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食神大亨”,具有独特寓意及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为共产主义而生”文字的商标专用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创立初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食神大亨 为共产主义而生”构成,其包含的“为共产主义而生”是一种政治信仰或社会状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虽主张放弃对上述文字的专用权,但该放弃行为不能为普通消费者所知晓, 故对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