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T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27641号“FAST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4号

       

      申请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7641号“FAST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商号“快联”的英译,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申请人产品宣传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STLINK”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