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49997号“西柚网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31号
申请人:宁波西柚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9997号“西柚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2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待该撤三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西柚网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柚”,且未形成其他有效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