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28444号“椰味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77号
申请人:海南源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8444号“椰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是任意性商标,与申请的商品项毫无联系,显著性明显,具有自己独特的含义,故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味道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社会公众可以凭借在日常生活中累积的经验与常识,对申请商标作出正确的、符合商品特点的判断,并不会出现致使误认的情况,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椰味源”组成,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