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军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90229号“军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31号

       

      申请人:成都军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0229号“军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拥有第1748859号“军兴及图”商标、第1299200号“军兴”商标、第8784738号“军星”商标在先权利。“军星”两个字作为第33类酒商标存在已经9年以上,在其他类别有很多“军星”商标注册成功。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包装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军星”、“奖”及图形组成,图形中包含五颗大小一致且排列整齐的“小五角星”,该些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