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64345号“乐悠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66号
申请人:界首市乐悠悠吊床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4345号“乐悠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1343号商标、第12820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区别高度一致但已成功注册的案例,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引证商标在撤三状态,现提出延期申请。引证商标二未进行名义变更,不应成为合法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用防水帆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帐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用防水帆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