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062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62号
申请人:河南省庚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6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9000号商标、第35001911号商标、第34608471号商标、第28503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0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