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斯泰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98649号“斯泰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08号

       

      申请人:斯泰极(上海)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8649号“斯泰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3750号“泰极T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升降设备、输送机”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升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