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98222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24号
申请人:耐特菲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222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圆柱体立体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醒目的识别性,是申请人使用在灌溉软管上的标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先进的、高品质的滴灌软管的标志,已在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且其通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获得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公司介绍资料、杂志广告资料、产品手册、产品实物照片、商标注册情况、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商标图形表现的是正视图、侧面图、底部视图的外观形状,使用在指定的灌溉用软管、塑料软管等复审商品上,与软管类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图形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确权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情况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