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福 效力多 XIAOLIDUO T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65148号“天福 效力多 XIAOLIDUO

    T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79号

       

      申请人:四川天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5148号“天福 效力多 XIAOLIDUO T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254号“效力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75722号“天福茗茶 福 TENFU'S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0181号“天福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82105号“TF+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物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天福 效力多 XIAOLIDUO TF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效力多”,且含义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均为“天福”;申请商标显著文字“天福”与引证商标三“天福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