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20795号“自走棋MT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22号
申请人:北京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795号“自走棋M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35807号“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我叫MT”、“山口山占记”动画及“哀木涕”动漫角色网络介绍;2、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3、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面;4、关于棋牌类游戏专项授权许可协议书;5、“MT自走棋”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T”,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