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今朝名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706701号“今朝名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77号

       

      申请人:刘柱宏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6701号“今朝名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794号“今朝JIN ZHAO及图”商标、第29813243号“今朝一品”商标、第1433835号“今朝影视及图”商标、第37886896号“今朝”商标、第38425365号“今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今朝名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汉字“今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汉字“今朝名品”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今朝一品”、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今朝影视”核心词汇均为“今朝”,上述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规划、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