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71906号“佳麦香JIA MAI 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90号
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唧唧嘟嘟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1906号“佳麦香JIA MAI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9125号、第37389406号“麦香佳Mai Xiang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佳麦香”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麦香佳”,仅汉字排列顺序不, 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蛋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