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93721号“苦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98号
申请人:烟台积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3721号“苦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8891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苦汤”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能量饮料、蒸馏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