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50178号“FREE PEO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427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178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FREE PEOPLE”商标真正权利人,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3398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审理中。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6354号“Free People”商标、第6720765号“自由人 FREEMAN”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撤销信息、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网络搜索结果、文献证明、年度报告、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英文“FREE PEOPLE”构成,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贵重金属饰针;镶贵重金属的首饰;钟;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