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8157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42号 - 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815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42号

       

      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1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9270号图形商标、第87140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证明;
      2、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3、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
      4、申请人参会行业展会及获得荣誉资质等证明;
      5、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在“资本投资、期货经纪、不动产估价”服务上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评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该项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