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27418号“鲜鹿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56号
申请人:河北砚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7418号“鲜鹿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0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