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018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18号 - 申请人:范泽金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018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18号

       

      申请人:范泽金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运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1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4808号“新一派Xinyipai”商标、第35275988号图形商标、第7583994号“信耀XINYAO及图”商标、第3234667号“XINGYUAN及图”商标、第1161062号图形商标、第8139149号“鑫源泰XINYUANT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品牌创意说明、宣传使用材料及引证商标四、五流程状态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现为在金属容器、金属标志牌、植物金属保护器、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五项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349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水管龙头、自动饮水装置(喂牲口)、饮水滤器水淡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窗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窗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五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窗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