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12366号“SINO-FU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43号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366号“SINO-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5838号“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8259号“復盛国际 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5417号“S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销申请材料、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FUSION”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FUSION”、引证商标二中的外文“FUSION”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SINO”与引证商标三“SINO”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INO” 在作为前缀使用时,表示“中国的”含义,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属于对中国国名滥用,从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