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749号“WHITE CL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11号
申请人:MA BRANDS BEVERAGE UNLIMITED COMPAN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749号“WHITE CL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938727号“白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WHITE CLAW”可以译为“白爪”等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