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41616号“柳叶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27号
申请人:爱思唯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616号“柳叶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031号商标、第1484153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066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实体,无利益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种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