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8442号“ROYALROS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39号
申请人:蔡齐姣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8442号“ROYALR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783927号“ROYALROSE”商标、第3783926号“皇室玫瑰”商标、第22745439号“玫瑰御花园 ROYAL ROSE GARDEN及图”商标、第37739192号“ROYAL ROSE PARFUMERI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ROYALROSE'S”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ROYALROSE ”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英文“ROYALROSE'S”可译为“皇室玫瑰”,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