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20161号“有品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07号
申请人:深圳市量子昆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锦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0161号“有品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5878579号“有品CHARACTER CITY及图”商标、第21004991号“有品 ”商标、第17616056号“有品”商标、第30559202号“有品生活家 YOU PIN STAFF”商标、第25916884号“有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1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Y02053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有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高尔夫球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