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4261766号“秀水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15号
申请人:唐县秀水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中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4261766号“秀水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在宣传推广显位置使用“秀水峪”字样,经过十多年的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第9199970号“香水峪”商标、第2239347号“秀水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属于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获得了引证商标二的授权许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巨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秀水峪”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备较高的知道吗,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亦并未提供授权许可。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对该观点不予认可。4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真实性缺乏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2日申请注册,2018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市场营销;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密云县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于2011年03月11日申请注册,2012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后于2017年01月19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市密云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03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8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后于2018年06月21日变更名称为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06日。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不是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人,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一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主体不适格。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二的利害关系人,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限于同行业内。申请人在案未能提交其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广告等服务所属行业使用其商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