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Q2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30418号“Q2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07号

       

      申请人:杭州帝拉维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0418号“Q2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8030号商标、第28914821号商标、第110654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