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46663号“即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59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6663号“即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复审服务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录(Soloop)App是申请人推出的零门槛的视频智能剪辑方案,经申请人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词典关于“即”“录”二字的释义;申请人官网及微博、公众号内关于即录(Soloop)的介绍;即录(Soloop)软件使用截图;媒体报道;互联网搜索信息;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