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2353号“Q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85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2353号“Q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672号“OME”商标、第5126339号“国美;国美音像;OME;GOME;G”商标、第5126601号“国美电器;OME”商标、第2001742号“国美”商标、第1413724号“OME”商标、第1526314号“G;OME;GOME”商标、第16396389号“FANGJIAJIA HOME”商标、国际注册第1465091号“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网站截图、百度百科词条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