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44230号“neo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14号
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4230号“neo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5543号“neo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等待复审中,该商标状态不稳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6291号“净贝贝net-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多功能电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neoBaBy”,与引证商标二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net baby”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