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AGER•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771667号“EAGER•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90号

       

      申请人:青岛仕林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1667号“EAGE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0355号“E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