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麦迪卫康Medi Welc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99220号“麦迪卫康Medi Welc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34号

       

      申请人:北京麦迪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9220号“麦迪卫康Medi Wel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8127号“麦迪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8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麦迪卫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麦迪康”,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