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NEUROST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318号“NEUROSTE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71号

       

      申请人:NEUROSTEER,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318号“NEUROST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出于申请人原创,并非常用或者固定词组,非描述指定商品的特点的通用术语,具有内在可注册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典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为“NEUROSTEER”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