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1708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08号 - 申请人:广州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17089号“LICHEN PROFESSIO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08号

       

      申请人:广州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7089号“LICHEN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356号“利晨L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8299号“力晨LI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33074号“礼宸LI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73257号“礼琛L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29134号“黎臣LI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38220号“LA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35952A号“LAICHEN 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446740号“LE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45424号“L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940709号“LICH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105875号“LI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185043号“荔趣 LIC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LICHEN”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文字“LICHEN”,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AICHEN”,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识别部分“LEICHEN”,引证商标九“LICHENG”,引证商标十“LICHENS”,引证商标十一“LIZHEN”,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ICHEE”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