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31522号“LICHEN PROFESSIO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06号
申请人:广州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1522号“LICHEN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751号“雍佳和美L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57291号“利宸LI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7630号“力晨LI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59846号“立辰LI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09885号“黎臣LI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449292号“LEI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18739号“LJC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手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LICHEN”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文字“LICHEN”,与引证商标六“LEICHEN”,引证商标七“LJCHUN”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