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NYIJE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85688号“XINYIJEWEL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04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5688号“XINYI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3594号“丽尔美LIERMEI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18296号“SONADO·SO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